為嚴肅黨務公開紀律,提高工作效率,改進工作作風,使黨務公開工作有章可循,保證干部群眾對黨務公開工作的知情權、監(jiān)督權,有力地推動各項工作順利開展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條 黨務公開責任追究的對象是違反黨務公開規(guī)定的黨組織和個人。
第二條 黨務公開責任追究要堅持實事求是、有錯必究,懲處與教育相結合,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,過錯責任與處罰相適應的原則。
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院黨支部按照管理權限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;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節(jié)予以批評教育、誡勉談話、責令作出檢查:
(一)對上級黨組織關于黨務公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時傳達貫徹、不認真組織落實的;
(二)未按上級黨組織統(tǒng)一部署,認真制定本單位黨務公開工作實施方案和相關規(guī)章制度的;
(三)不按規(guī)定的程序、內容、形式和時間要求公開,對公開后群眾要求解釋或說明的問題無正當理由不解釋或說明的;
(四)公開工作未納入本單位日常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,不認真研究、檢查和落實,領導不力的;
(五)應實行公開而拒不公開的,或避重就輕,避實就虛,搞形式主義;
(六)其他違反規(guī)定不夠紀律處分的。
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對直接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、組織處理,并取消年度評優(yōu)評獎資格:
(一) 弄虛作假,欺上瞞下,高價公開的;
(二) 對重大決策、重要事項和涉及黨員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,不按規(guī)定履行黨員群眾切身利益,侵犯黨員群眾民主權利,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;
(三) 不認真落實上級黨組織督促檢查時提出的整改要求,或對公開后黨員群眾要求的應當解決的問題而不認真解決的;
(四) 壓制民主、打擊報復的;
(五) 對管轄范圍內嚴重違反黨務公開規(guī)定的行為,應當糾正而不糾正,應當追究而不追究的;
第五條 因違反黨務公開規(guī)定引發(fā)重大案(事)件的,以及其他違反規(guī)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,視情節(jié)對有關責任者從重或加重處分,或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。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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